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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逐步加强旅业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5 作者: 农业喷雾器

  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街道卫生监督所(预防保健所)、各旅业相关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抓实我区旅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宝安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旅业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住宿场所疫情防控消杀自查自纠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整自查自纠制度。各旅业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自查自纠工作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自查自纠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第一责任人,指定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查工作。通过开展定期的自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场所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有效保障公众健康。

  (二)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各旅业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宾馆酒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指引》(附件1)和《宝安区住宿场所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自查表》(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宝安区住宿场所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自查表》(附件2),并于7月25日前将已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表扫描件或照片报送至辖区卫生监督所(报送途径见附件2)。

  由区卫生监督所牵头,组织各街道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7月25日前完成对全区13间隔离酒店消杀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重点检查和指导内容参照《宝安住宿场所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自查表》(附件2)执行。

  各卫生监督所要结合2020年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省市工作安排,对被抽到的190家旅业经营单位,除按国家要求的常规项目做监督检查外,还要重点对该旅业经营单位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自查自纠情况做现场检查,对消杀工作不落实的依法进行查处。区疾控中心、各预防保健所要认真做好监督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区卫生监督所。

  (一)病例处置。旅业经营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病例(含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定诊出的病例和新冠病毒核酸筛查阳性病例)时,要积极努力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要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

  (二)终末消毒。对病例涉及的相关重点公共场所,旅业经营单位应立即关闭,关闭的场所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开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保健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消杀力量对该旅业经营单位或别的可能污染的地方等的环境和物品开展终末消毒。

  (一)及时整改有一定的问题。各旅业经营单位理应当对本单位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全面认真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自纠,并根据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到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二)加强协同联动。区卫生监督所大胆牵头,负好牵头部门的责任。既要加强与区旅业防控组及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又要做好系统内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预防保健所要积极努力配合,认真落实旅业经营单位的检测任务,并做好消杀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做好宣教教育。要充分的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各卫生监督所要突出公共场所卫生和疫情防控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督促旅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预防保健所要突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旅业环境卫生和消毒等的科普宣传,提高旅业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宾馆酒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指引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宾馆酒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指引.docx